《民法典》的这些亮点,快来一起学习吧!(三)
2020-07-31 04:02
 

  三、社会热点问题篇  

  长期以来,“高空抛物坠物”、“老太太跌倒扶不扶”、“校园贷、套路贷”等社会热点问题是老百姓高度关切的话题,《民法典》聚焦社会热点,回应人民关切,以下问题有答案啦!  

  1、问:过马路遇到老太太摔倒,扶不扶?  

  答:扶!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发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成为困扰公众的“灵魂拷问”和“道德困境”。《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见义勇为,自古以来一直是人们所追求的道德标准,时值今日,它仍然是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民法典》立足于中国国情,进一步规定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相关责任,确立了在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定补偿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大力弘扬和提倡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中华传统美德,鼓励人们在危难时刻相互帮扶,营造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  

  2、问:高利贷合法吗?  

  答:不合法!《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3、问:刚生完孩子,就接到月嫂中心的电话轰炸,怎么办?  

  答:如是医院泄露患者个人信息,要担责!《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信息收集者、控制者不得泄露、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如何保护?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将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融为一体,并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乱象。  

  4、问:路过高楼时被高空抛物砸伤,不知道谁干的,该起诉谁?  

  答:找不到谁扔的可起诉整座楼的住户。《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民法典》作出这一规定,守护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责。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5、问:网上极少数网友污名化英雄烈士,没人管吗?  

  答:此行为违法!《民法典》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效回应了虚化事实、污名化民族情感和民族精神的行为,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该法条对于英雄烈士人格权益的保护,维护的是以民族记忆、民族精神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共同凝聚的社会公共利益。  

  6、问:我在网上超低价淘到一块高档手表,但商家却不给我发货,理由是他标错价格了,怎么办?  

  答:商家应当发货!《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你已经成功提交订单,说明合同已成立,商家不肯发货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7、问:网购商品何时才算完成交付,卖家将商品交给快递公司后就算完成交付吗?  

  答:买家签收快递时,卖家才完成交付义务。《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因此,物品在邮寄途中损毁的风险由卖家承担。比如,快递员未经买家同意擅自将商品放入快递柜,后买家取件时发现物品损毁引发纠纷,此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卖家并未完成交付义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换货或退款。  

  8、问:制止“霸座”只能道德谴责?  

  答:制止“霸座”有法可依,“霸座党”不能继续任性!《民法典》第815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在《民法典》没有规定前,“霸座”这种情况很多时候只能道德谴责,《民法典》实施后,“霸座”不仅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法行为。《民法典》这一规定让执法者有法可依,维护了社会秩序。  

  9、问:网上经常听到“性骚扰”的案子,有谁能管吗?  

  答:《民法典》1010条明确对“性骚扰”说“不”。该条规定了“性骚扰”认定标准,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该条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负有采取合理措施提前预防以及及时制止的责任,从制度规范层面,单位对劳动者、学生等人员负有保护义务,为“性骚扰”设置公力救济的通道。  

  10、问:我好意让别人搭乘顺风车,出了事故要担责吗?  

  答:驾驶人在未收取乘车人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允许乘车人搭乘其驾驶的机动车,行为符合社会道德和绿色出行理念,应受到鼓励和支持。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公平原则,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无偿搭乘车辆,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民法典》增设“好意同乘”条款,鼓励人们助人为乐,符合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民法典》同时也明确了无偿驾驶人仅是在轻过失时可以减轻责任,重大过失情况下仍要承担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保护同乘人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在保护受害人权益和鼓励善良间寻求平衡的价值取向。  

  11、问:受疫情影响,难以履行合同怎么办?  

  答:巴西疫情爆发以来,为了自身和家人的安全,大多数侨胞选择就地抗疫,但也因此导致部分侨胞无法按时履行房产买卖、贷款还款等国内合同,怎么办?别担心,这种情况可能属于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将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的“情势变更”进一步予以明确,保障合同签订人的合法权益。  

  注:本文中所提及的案例、解读均来自网络,仅供参考,不代表本馆立场,不等同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也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关于《民法典》的权威解释请以我国立法、司法机关的解释为准。对于争议中的特定事实和情况,不应将本文的任何信息作为采取行动或不行动的依据。如任何人以此作为依据行事造成损失,本馆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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