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领事认证办法》,领事认证是领事认证机构以国家名义对文书予以确认的活动,其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文书能在另一国境内得以承认,不会因为怀疑文书上的印鉴、签名的真实性而影响其域外的法律效力。
领事认证不对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证明的事项行使证明职能,不对文书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文书内容由文书出具机构负责。
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证明机构证明后,应当送外交部或者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方可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者领事机构办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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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需认证的文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文书已经巴西公证处公证,并在巴西外交部或外交部驻当地代表处认证。
(二)申请人提交的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者加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三)如系办理涉重大事项声明书、委托书翻译件的认证,申请人须提供该声明书、委托书的原件,并在翻译件上签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事认证机构不予办理领事认证:
1、文书的印鉴、签名不属实的;
2、文书的印鉴、签名未进行备案,或者与备案不相符的;
3、文书的印鉴、签名、装订、时效等不符合文书出具机构、文书使用机构规定和要求的;
4、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5、不予办理领事认证的其他情形
二、 所需材料
(一)填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领事认证申请表》。认证申请表须由申请人本人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如系代理人递交申请的,申请人、代理人均需签名。请注意,申请人签名须为原件,概不接受扫描、复印版签名。
(二)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中国公民请提供有效中国护照,巴西公民请提供有效护照或身份证(不接受驾照、职业资格证等其他证件作为有效身份证件)。
(四)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如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文件认证,还应提交公司法人代表的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及能证明公司法人代表身份的公司文件。
(六)领事官员认为与办理认证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申请方式
(一)申请人应按照领区划分,向领馆递交认证申请。如未能按照领区划分递交申请,该申请可能会被拒绝受理。
(二)可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代理机构协助递交申请。但请注意:领馆认为必要时,可能要求代理人提供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或申请人本人前往使领馆亲自递交申请并接受面谈。
(三)递交认证申请和领取认证文书均无需预约,申请人或代理人可在领馆的对外办公时间前往办理。
(四)领馆不接受邮件申请、传真申请。
(五)认证申请一经批准,不可撤销。申请人需支付相关费用。
四、办理时长
(一)普通件:4个工作日
(二)加急件:2—3个工作日(此服务须经批准)
(三)特急件:1个工作日(仅限于人道主义原因,此服务须经批准)
请注意:以上办理时间为一般情况,某些申请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来处理,因此办理时间不确定。遇此类情况,申请人需等候领馆通知。
五、 申请费用
(一)普通件:民事类每份80雷亚尔;商事类每份160雷亚尔
(二)加急件:每份加收90雷亚尔
(三)特急件:每份加收130雷亚尔
(四)自2018年3月9日起,中国公民认证费用为,民事类每份25雷亚尔;商事类每份50雷亚尔。
六、 付款方式
请在申请受理后,持取证单于取件之前到Banco BRADESCO银行柜台向收银员交纳现金,总领馆在该行账号为AG. 3114-3/NACIONAL-USP,Conta: 663326-9。本馆暂不接受通过自动汇款机、支票、信用卡或转账等方式付款。凭银行付款小票和取证单取件。
七、注意事项
(一)领事认证书自出证之日起生效。
(二)经领事认证的文书内容被更改、替换的,领事认证书无效。
(三)已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确定有错误而进行更正的,原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上的领事认证书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持更正后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重新申请办理领事认证。
已经领事认证的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依法定程序撤销的,领事认证书自该公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书因撤销而失效之日起同时自动失效。
(四)根据中国有关规定,用于结婚登记的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因此,上述公证自出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当事人需重新办理公证认证。
附:巴西外交部驻圣保罗州、巴拉那州、圣卡塔琳娜州和南里奥格朗德州代表处地址:
巴西外交部驻圣保罗代表处地址:
R. Estados Unidos, 1342 - Jardim America, São Paulo - SP, 01302-001
电话: +55 (11) 5102-2526
邮箱: legalizar.eresp@itamaraty.gov.br
对外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10:00-13:00.
巴西外交部驻巴拉那州代表处地址:Escritório de Representação do MRE no Paraná – EREPAR
Avenida Vicente Machado, 445, térreo, Centro. Curitiba - PR
邮箱: erepar@pr.gov.br
巴西外交部驻圣卡塔琳娜州代表处地址:Escritório de Representação do MRE em Santa Catarina – ERESC
Rua Padre Roma, 482, salas 201, 202 e 203
Centro CEP 88010-090, Florianópolis – SC
电话: (48) 3225-5349/9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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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外交部驻南里奥格朗德州代表处地址:
Escritório de Representação do MRE no Rio Grande do Sul – ERES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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