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认证办理须知
2005-11-22 00:00
一、驻圣保罗总领馆受理定居巴西联邦共和国圣保罗州、巴拉那州、南里约格朗德州、圣卡塔琳那州和巴拉圭共和国侨胞的公证、认证申请。
二、常见公证事项包括:
1、委托书、声明书及其它文书签名属实公证;
2、婚姻状况类公证;
3、居留公证;
4、姓名拼法公证;
5、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6、生存(健在)证明。
为来自台湾省的侨胞办理:
7、出生公证;
8、受过或未受过刑事处分公证;
9、结婚公证。
办理上述第1、2、6、7、8项公证,申请人必须本人亲自来我馆申办。
三、送往中国国内使用的巴西公证处出具的文书(如出生公证、结婚公证、未婚声明等)须先送到巴西外交部领事司(可邮寄)办理认证,最后到我馆办理认证。是否需要附中文译文请联系文件接收单位。
四、在国内公证处申办公证书时,应要求附葡文译文;公证书办妥后须送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省一级外办办理认证,再送巴西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五、来我馆办理公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巴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认真逐项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为他人代办第3、4、5、9项公证时,代办人还须携带本人的有效中国护照及护照资料页复印件、巴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公证、认证的颁证时间一般为四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