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护照旅行证简介
2005-11-18 00:00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国政府发给中国公民,供其出入国境和在境外旅行或居留时证明其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和特区护照。普通护照又分为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特区护照分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因公出国人员持用外交、公务或因公普通护照;因私出国人员持用因私普通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是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其颁发对象主要包括:1、由海外往返中国大陆的港、澳、台同胞;2、持台湾身份证件无法申请外国签证的台胞;3、因时间等条件限制来不及申领护照的中国公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负责颁发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延期、加注等手续;总领事馆和领事馆负责颁发普通护照并办理上述护照的延期、加注等手续。外交护照现统一由外交部签发。

  三、外交、公务、因公普通护照的有效期由发照机关根据持照人的出国目的和在国外所需停留时间而定,一般为1-5年有效;因私普通护照有效期一般为5年。香港特区护照的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6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澳门特区护照有效期一般为10年,签发给18周岁以下儿童的护照有效期为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有效期为两年。

  四、发照机关对已颁发的护照和代替护照的旅行证件有权收缴、宣布吊销或作废。

  五、护照为重要身份证件,应妥为保管,不得损毁、涂改、转让、拆装。

  六、为防止冒领、重领和骗取护照,换发、新发、补发护照须由本人亲自到使领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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